3C產品或易腐壞生鮮食品 將排除7天鑑賞
電子書等可複製3C產品將排除在7天鑑賞期之外。行政院會昨(23)日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,對通訊交易(如網購)或訪問交易(如推銷)購得產品,7天內鑑賞期無條件退貨規定,增訂授權主管機關,凡性質特殊之商品、服務,報院核定後,可公告排除適用。
至於性質特殊商品,主要以部分3C產品或易腐壞生鮮食品等兩大類為主,而3C產品指的是可複製,例如電子書、App程式、遊戲軟體等。
不過,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強調,這些產品若是確有瑕疵,還是必須回歸民法上的「瑕疵擔保」規定,6個月內都可退貨。
吳政學昨天在記者會表示,歐盟、日本均有針對一些特殊商品或服務,訂定排除「無條件」特殊解約權規定,例如日本買賣房屋,歐盟有3C、生鮮產品、內衣、內褲等,我國正要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究特殊商品項目範圍。
未來消保法增訂19條之2,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經公聽會,消保團體及業者討論,針對商品、服務特殊性質項目,可排除7天鑑賞期無條條件退貨的規定,但需呈報行政院核定,再次把關,才能公告排除。
原本攸關7天鑑賞期的「郵購交易」,修正為通訊交易,涵蓋範圍比郵購更廣,意指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雜誌、網際網路,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交易的樣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