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高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EHP)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(PVC)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,自公告日起實施 (發布日期2011-05-23)
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
發文字號: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
主旨:公告高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EHP)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(PVC)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,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依據:藥事法第七十五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本公告所稱高DEHP暴露風險之PVC材質醫療器材,係指使用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i(2-ethylhexyl)phthalate,DEHP)作為塑化劑之聚氯乙烯(Polyvinylchloride,PVC)材質醫療器材,其產品本身或部分用於輸送或移除藥品、體液或其他物質進出人體,或用於運送或儲存前開體液或物質者,例如輸液套及延長管路、臍脈導管、血袋及其輸注管路、腸道營養餵食袋、鼻胃餵食管、腹膜透析袋及其管路、用於體外人工血液循環或心肺繞道術之血液管路、血液透析管路等產品。
二、該類產品應符合下列標示規定:
(一)最小販售包裝上應以使用者或消費者可清楚辨識之方式,標示「本產品含有塑化劑DEHP」或相關標示符號(如附件)。
(二)中文仿單應加註「本產品可能溶出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己基)酯(Di(2-ethylhexyl)phthalate,DEHP),男嬰、懷孕或授乳婦女、青春期男性等敏感族群使用本產品時,請醫療專業人員將DEHP之健康風險疑慮納入臨床治療之考量因素」。
三、已持有該類產品許可證之藥商,應於公告日起一年內依上開規定自行完成產品仿單、標籤、包裝之變更,毋須向本署報備,逾期未辦理者,以違反藥事法論處;又自公告日起,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之該類產品,亦應符合上開規定。
http://www.fda.gov.tw/news.aspx?newssn=7620&classifysn=3
署授食字第1001603415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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